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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书 PDF
更多....
中国共产党的英名不能毁于一旦!
起
诉
状
原告:
恒昌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沙头角恩上路20小区1栋C-207 联系电话:25353546
法人代表: 姓名: 蔡鸿珠 性 别
:
女
委托代表: 姓名: 林哲民 性 别
:
男
身份证: D188015(3)
职 务
:董事经理
第一被告人: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主管港澳辦公室: (責任人曾庆红先生)
第二被告人:
前中国国家主席、主管港澳辦: (責任人江泽民先生)
第三被告人:
深圳市政府 |
深圳市中院违法拒绝受理控告曾庆红及江泽民案件
不敢面對公理的責备,令曾慶紅及江澤民誠信貼地!
2007年10月11日am11:00,恒昌电子的董事代表
步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处,自称熟读8年法律的四号窗女职员以行政诉讼法管辖地的理由拒绝受理,经争执,她同意只要被告人有深圳市政府的话,她承诺必定受理,否则只能往北京中院一审!
因此控告曾庆红及前任国家主席江泽民的信息爆光!
2007年10月12日am11:00,当恒昌电子的起诉状加入深圳市政府为第三被告人后又回到四号窗前,但该有承诺的女职员她却推唐给要6号窗她的所谓“上司”认可才可受理,但该“上司”看都不看地拒绝受理!这显然然是信息爆光后有上级领导人下令阻止!
无赖,恒昌电子的董事只得将如下起诉文件整套共226页交给四号窗,由于两位受理职员拒绝以文字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只得拍下受理窗以见证历史: |
四号窗收取一套起诉文件共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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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院受理处 |
恒昌電子立即去函深圳市長討公道!
傳真及電郵
給中國司法界 討公道 記錄 →
深圳,
北京!
起訴狀 檔 目錄
如下文件均連接到
www.ycec.com
暫有問题,
请转接
ycec.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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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文件均連接到
www.ycec.com
暫有問题,
请转接
ycec.sg
此
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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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狀
人:
恒昌電子(深圳)有限公司
時
間
:
2007年
10 月
12 日
蓋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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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敝司发明休戚相关的如下国家/地区领导人,
将有不可逃避的历史责任!
发明人lzm
将在本网站逐一为之做出公正的历史定论!(制作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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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昌電業(
香港
)公司
恒昌電子(
深圳 )有限公司
C-207,
1 Block 20 Area, En Shang Road, ShanTouJao,
Shen Zhen City of China
BLK
C-4, 13/F., WING HING IND.BLDG., 14 HING YIP ST., KWUN TONG, KLN, H.K.
Tel
: (852) 3618-7808
9175-1482 3116-0137
(86) 755 2535-3546
FAX : (852) 3111-4197
3007-8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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